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6页(434字)

相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而言。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所谓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是指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事实和民事权利是否存在,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不是为解决合法民事权益之争,而是对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和判决;(2)是根据特殊案件不同情况而设立的特定审判程序;(3)一般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只有对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非讼案件,才实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制审判;(4)实行一审终审;(5)免交诉讼费用;(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新情况,无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可直接撤销原判;(7)审结期限一般为1个月,对选民资格案件,审结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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