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埃林,卡尔·奈克森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9页(690字)

【生卒】:1893—1962

【介绍】:

美国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早年在耶鲁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曾在该校讲授商法。后来在纽约当律师,20年代初期开始为“统一州法律委员会”起草法案,同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考察立法程序。40年代他参与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1944-1949年担任哈佛大学教授。主要着作有,《现实主义法学——下一步》、《棘丝》或《法学导论》、《销售法的案例与材料》、《法学——现实主义理论与实际》、《习惯法传统》等。

卢埃林在法学理论上的基本点是:否认传统的法律概念,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政府官员和法官的行动之中,强调法官的预感和个性对刺激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法律不是规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是现实存在的各个事物的符号。他主张把“本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区别开来,反对成文法而强调活的法律。所谓活的法律是指法官的判决,行政官员的行为等。他指出:一条特定法律的意义,要在考察活的现象行为以后才能表现出来。而行政行为对受影响的普通人说来,往往是关于该事件的法律的最后表现。因为法律的中心不仅是法官对有关普通人发生影响的作为,而且任何国家官员以官方的资格所作的行为也是法律的中心。”卢埃林还认为,法官在做出裁决时是依靠自己的预感。他把法官的审判过程说成主要是由个人的性格、个性甚至某些偶然的因素对心理或生理刺激的结果,否认法官的意志是受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的支配。卢埃林晚年的观点有所改变,倾向法律的合理确定性,主张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和控制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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