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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1页(6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的中国第一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实行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投资风险责任机制。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的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措国际商业贷款;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的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同时设有武汉分行和成都、西安、深圳3个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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