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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综合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42页(367字)

承担多种作物和多种自然灾害损失的农作物综合保险。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1985年开始试行。其保险标的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和果品四大类。保险责任包括:旱灾(损失达六成以上)、暴风、暴雨、冰雹、霜冻等造成的损失。承保方式以乡镇为单位签发保险单,实行统保。发生灾害时,也按乡镇为单位计算赔偿。赔偿特点是采取“限额赔付”,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是实收保险费的2.5倍,实际损失超过2.5倍部分由乡镇财政承担。保险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包括以副补农资金;农民交纳;民政补贫困户。这种保险体现政府、农民、保险公司联合办保险的特点,承保农作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比较广泛。发生灾害处理赔款时,充分发挥农业、民政、气象等部门联合查勘定损的优越性;不足之处是限额赔付对农民的保障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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