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8页(204字)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一类。

即个人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各项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从投资中取得的股息和分得的红利。这类收入不扣除费用,一律就每次收入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在建设单位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存款利息的,以及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市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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