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97页(2378字)

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几类: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还包括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

第一大类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第二大类着作权: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所有作品,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或表达方式。

具体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地图和技术图样,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对下列作品实行保护: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

一种“受保护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录音权,拍摄电影权,广播权,翻译和改编权,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内容。除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外,财产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并获得报酬。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内容的双重性。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财产权可被转让和继承。(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对一定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支酬权。(3)知识产权须法律直接确认。(4)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般来讲只在授予国领土内受到保护。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具有一定期限的,期限届满,知识产权失去效力进入公有领域。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专利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与法定期内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包括:(1)实施权:包括制造,销售,使用和进口有关产品和或者利用有关方法等。(2)转让权:专利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转让他人并收取转让费。

(3)许可权:专利人有权与其他人订立许可实施合同,以一般许可或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4)标记权:专利权有权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诉讼权:专利人在其专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6)放弃权:专利人有权发表声明放弃其专利所有权。

取得专利的广义条件是:(1)该发明创造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创造。(2)该发明创造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3)该发明创造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4)该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狭义条件是:(1)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文件中。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有效期满后自然消失,以及有效期未满前由于不交纳年费或自动放弃专利权等原因而消灭。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由专利机关或法院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求而宣告无效。专利权的转让:只是财产权的转让,人身权永远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可转让。

这种转让可以是因自愿而发生,如买卖,赠送,交换;也可以是因法定原因而发生,对于自然人,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死亡,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而不存在。专利权的转让应该签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作了这样的阐述:“版权,就其本身而言,构成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经验表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不断丰富直接依赖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

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创作品的数量越多,其声誉就越高;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数量越多,图书,唱片和娱乐行业也就越丰富和发达;最终的分析表明,鼓励智力创造是一切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是: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步伐,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向国际规范靠拢;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得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通过第一部专利法,199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994年通过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参考文献:

[加拿大]默里·G·史密斯主编,1996,《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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