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3页(622字)

简称《伯尔尼公约》。

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德国等10个国家发起,在伯尔尼举行的大会上通过。该公约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中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该公约共有44个条款,其中正文38个条款,附则6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作品的范围,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均受公约的保护。

(2)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其权利包括复制权、翻译权、公开表演权、无线电广播权、摄制成电影并发行权、改写权、改编权、反对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作者享有不依赖于经济权利而独占存在的精神权利。(3)保护的手续和条件,取决于是否履行了首次出版国所规定的手续和条件。

(4)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5)保留声明。公约规定的主要原则可归纳为:(1)国民待遇原则。凡在一个成员国境内产生或首次发表的作品,其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内均享有保护,并与给本国作者的保护相同。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成员国对本国或其他成员国作者的保护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限度。

(3)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成员国提供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一旦产生,便自动受到保护。(4)独立保护原则。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作者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不以作品在其本国受保护的水平为准,而应以提供保护国家自己的保护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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