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数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5页(436字)

比例性再保险的代表方式。

在该方式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承保每一危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按该比例接受,并按该比例分摊保险费和分摊赔款。采取该方式时,原保险人对同一危险可以同时向几个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成数分给不同的再保险人。有时,再保险人为使其分担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还在承保比例之外,另行规定一个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的最高金额。

在成数再保险方式下,由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是固定的,遇有良好业务时,不能增加自留额,以增加保险费收入;而遇有不良业务时,又不能减少自留额;以减轻自身的承保责任。

故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中一些资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采用成数再保险这一方式。而且,按比例分配责任,有时不能达到分散危险的目的,特别是在承保的危险较大,而再保险合同又规定有最高额度限制时,对于溢额部分,原保险人必须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才能完全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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