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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1页(291字)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1)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在我国的深圳、珠海、厦门、汕头4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14个港口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2)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3)对税率减免的条件、期限作了具体规定。(4)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一律免征所得税等。

(5)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规定从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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