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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收抵免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7页(429字)

指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抵免的原则如下: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中国征税。

如果纳税义务人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外国纳了税,不得在中国申请抵免。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中国补交,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的是由于计费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中国补交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检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应补交税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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