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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0页(757字)

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按照订立契约,向不动产取得人所课征的一种税。

在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对买卖奴婢、、上地、房屋出立契书的课税,称为“输估”。此后,历代多仿效课征,宋朝称“印契钱”。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均称“契税”。清末买契按财产价额征9%的税,典契征6%的税。

国民党统治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征额高达15%,典契高达10%,正税之外又有附加。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由地方人民政府办理验契过户手续时征收。因此,它有利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财产的产权关系,也是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 。契税征税范围,原规定为土地和房屋两种不动产。后来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并对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契税的征税范围大大缩小。1970年1 0月20日财政部规定:城镇居民在对私改造后保留下来的私房,经房管部门批准,都可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凭房屋所有证件,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缴纳契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根据所立契约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价征收6%。契税减免:1.因交换房屋而发生产权转移时,若两方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

2.财产继承,若是当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兄弟,可持房产所有权凭证,办理过户,不征契税;兄弟分家,可将原契连同分拆单据检验后,另换新契,也不征契税。3.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如安置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由国家帮助购买的房屋或用国家发给的安置费购买的房屋,以及华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的房屋等免缴契税,但各类情况不同,减免税范围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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