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书籍: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95页(419字)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有5章,45条。
《条例》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以及通过什么程序来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要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规定了受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服的人,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并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了执法的公安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以及公安机关对于被错误处罚的人,要承认错误、赔偿损失等等。这些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有关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也为《条例》的正确执行提供了保证。《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环境,保障公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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