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0页(337字)

对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1970年以前在职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的,其学习期间和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凡是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不论是否照发原工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含1979年)在职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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