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外汇保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4页(580字)

以两种以上特定货币或混合货币作为合同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的保值条款。

利用几个国家货币或混合货币来消除或减轻汇率风险,由于这几种货币不会同时发展剧烈的升值或贬值,其保值作用显着有效。种类有:(1)多种货币条款。亦称“选择货币条款”,规定由买方或卖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两种以上约定货币中选择确定用何种货币清算债权债务的保值条款。根据国际惯例,多由债权人行使货币选择权。在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国际债券,为了吸引广大的投资者,趋向于采用多种货币条款。由于享有货币选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约定货币的汇率变动下通过选择结算货币的方式承担最小的亏损风险,另一方却必须承担最大的亏损风险,多种货币条款仅对有货币选择权的一方当事人起保值作用。

(2)混合货币条款。根据两种以上货币之间的比例计算或清算债权债务的保值条款,是50年代后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保值措施。

它把几种货币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销汇率的波动,能够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值作用,消除或减少汇率风险。只有在几种货币同时贬值或同时升值的情况下,才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混合货币条款的主要形式有:①规定两种以上的货币按比例作为合同计值货币和支付货币。②规定某一特定记帐单位作为合同的计值标准,结算时再折算成某一或某几种货币。

常用记帐单位主要是特别提款权和欧洲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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