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董事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0页(376字)

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负责人和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负责并主持董事会议,代表合资企业开展工作。其职责、权限由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其产生通常是由拥有企业多数股权的合资一方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董事长的职权,主要是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长缺席时,由他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行使董事长职权。合资企业董事长个人并不享有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董事会实行集体决事的原则,由董事们一起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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