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5页(961字)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税收、进出口、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依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所给予的优惠。主要有:(1)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的,经税务机关核定,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若为中外合资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对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免征奖金税的优惠。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

(2)进出口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

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关税。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免征进口关税。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

对出口业务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并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3)信贷优惠。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应尽力支持,提供资金。

可安排发行一定额度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创办风险投资公司。(4)基本建设和仪器设备优惠。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项目,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品生产的设备、仪器,实行快速折旧。(5)人员出国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1年内多次出国的,优先办理。

(6)价格优惠。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新产品的,除特定产品外,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其余产品,可自行定价。(7)其他优惠。

包括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高新技术所缴税款在不影响中央财政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1990年的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上各项优惠只适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经考核、检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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