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能力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25页(596字)

西方税收学说之一。

亦称“应能纳税原则”(principle of ability to pay)。主张国民应按其能力承担税负。

为英国着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S Mill)和美国的赛里格曼(Edwin Robert Seligman)等所提出,其来源为亚当·斯密(A.Smith)提出的租税四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财政能力说学者认为:国家课征租税,不但要收入充足,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且要使每个人的税负趋于公平合理。基于这种思想,国民对租税分担的多寡,应根据国民的税负能力大小而定。凡能力相同者,则税负相同,能力大者税负重,能力小者税负轻,无能力无税负,按能力分组课税。

财政能力说关于税负能力的大小的衡量,又有不同主张:有的认为成年人的能力相同,应对其课以同额人头税(poll tax)。反对者认为,国民有贫富之分,收入有多寡之别,如以成年与否作为课税的基础有失公允;有的主张衡量国民的税负能力,应以国民所具有的财产为标准;还有的主张依国民消费能力为其租税分担的标准;也有的认为以国民所得或净所得为租税负担的基础。

虽然财政能力说中主张颇多,但目前占主要地位的看法是依据国民所得作为量能分担的标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