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承担风险的影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546页(9537字)

【内容介绍】:

在“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影响”辞条中,所使用的模型是对现实世界理想化的表述。

其中所做的限制性最强的假设是完全的确定性。实际上,对企业来说,有关产品和要素的未来价格是不确定的,因此,从事资本投资就涉及到承担风险问题。

这有两层含义。第一,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经济利润,实际上是对承担风险的机会成本的一种支付。

倘若如此,公司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承担风险征收的一种税。第二,风险的存在可能影响企业在既定的利率下的融资能力。如果企业从事于风险投资,企业能够借款的利率可能会随着债务问题的出现而提高。这是因为,企业会有破产的风险,没有能力偿还其债务。

因此,企业面临一个较高的资本成本,限制了它的资本投资。那么,政府采取怎样的课税方式和税收政策鼓励投资者承担风险(risk-taking)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1.基本假定与模型

人们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投资,目的都在于获得预期收益;同样,它们都会带来一定风险,即损失大于取得的利润。投资者把当期资源用于投资,以取得未来收益的决策,通常涉及到在不同的风险或损失机会的投资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假定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riskaverse),要求承担风险必须有足够的补偿。高风险投资的先决条件是:高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超过投资于安全资产(如政府债券)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并足以补偿承担风险。

这种“风险酬金”(risk premium)被认为是对承担风险的机会成本的报偿。对投资收益征税(如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可能会通过减少收益率影响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因为这些税不但会损害正常的收益率,而且还会侵蚀风险酬金。

因此,它们会刺激投资者改变投资配置于风险项目的规模,也会影响将来的投资总量。的确,现在流行的反对资本利得税的观点,就是假定它对承担风险产生有害影响。

在关于公司税对承担风险的影响上,西方经济学界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承担风险的积极性。其原因在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一部分应视为对公司股东从事风险投资的报偿,因而公司税负中的某一部分就相应地理解为对承担风险的课税,公司税负越重,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就越低(Domar and Musgrave,1944,p.387-422;Mossin,1968,p.74-82;Stiglitz,1969,p.262-283,1988)。这种观点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占主导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公司税负中有一部分是对承担风险的征税,但由于公司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损失扣除等规定,实际上公司税也承担了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成了企业承担风险的“隐匿合伙者”(silent partner)。

因此,当税收既分享收益也分担损失时,它既降低了风险也降低了收益,所以,对风险征税很可能会增加冒险(Sandmo,1977,p.369-379)。可见,公司税最终对企业承担风险的综合影响就难以确定。

这种观点是近年来由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本节将根据加拿大经济学家鲍德威(Boadway,1979,p.257-265)的研究成果,利用两时期部分均衡模型分析后一种观点。这种分析尽管不一定很现实,但足以能说明税收对承担风险的主要影响。

假定考察这样一个投资者:他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或财富A,他想把它们投资于风险程度不同的资产上。为了简化起见,假定投资者可以购买不同数量的零收益的完全无风险资产(如无通货膨胀下的现金)或有风险收益的资产。现在的问题就是要确定:第一,资产规模A的组合如何在无风险和风险资产之间配置;第二,考察征税后这种配置将如何变化。为便于分析,需要能描述投资者决策过程的模型。在这里所用的简单的模型中,假定投资者的投资资产性质可用两个参数来概括:收益和风险。

假定该资产有n个可能的结果或收益率Xi(i=1,…,n)。

令pi代表即将发生的收益率Xi的概率。收益y是该资产的预期收益,用下式定义:

y=∑piXi (1)

式中,∑pi=1。当然,Xi中有些是反映损失的,其值是负的。

资产风险的定义人为性较强,因为可能有很多不同的方法,但所有的方法都集中于获得收益率的概率,而不是预期收益率或平均收益率y。早期所用的一个风险观念是多和马斯格雷夫(Domar and Musgrave,1944)在就税收对承担风险产生何种影响的开创性研究中使用的,他们把风险定义成是一项资产的预期损失:

r=-∑qiLi (2)

式中,Li是Xi<0时的Xi的各种结果;qi是这些结果的概率。

2.公司税对承担风险的影响

图1描述了投资者的决策过程。

投资者的偏好用一系列无差异曲线如U1、U2、U3来表示。

这些无差异曲线的形状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冒险是一件“坏事”。更大的风险必须用更多的收益来补偿。

因此,无差异曲线是正倾斜的。同时,风险对收益的边际替代率是递增的,这由每条无差异曲线向东北方向移动时其陡直程度递减予以反映。

图1 对资产收益征收比例所得税情况下的投资者决策过程

在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与收益的组合,可用机会线(opportunity line)OP予以反映。如果资产组合完全由风险资产组成的,P点就是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原点是无风险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于是,无风险和有风险资产的各种组合就由OP上的所有点给定。

当从O点向P点移动时,持有风险资产的份额将按比例增加。在不征税的情况下,投资者选择A点,在该点上,OA/OP是他持有风险资产的比例。

2.1 充分损失冲销制度下的公司税效应

现在考察对收益率Xi课征比例所得税,并假定税收对损失与利得同等待遇。收益Xi应付的税款是tXi,如果是损失,它就是负的,表明他得到退税或税收抵免。

换言之,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占应税所得总额的比例,等于损失时所得冲销占损失总额的比例。这种制度是一种允许“充分损失冲销”(full loss offset)的税制。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做法,即某一所得来源的损失可以从其他来源的利得中扣除,或者如果损失超过利得,当期给予补助或允许损失结转于其他年份。大多数税制如果没有完全的损失冲销规定的话,至少也有部分损失冲销规定。

在充分损失冲销制下,风险资产的收益被减少到:

yn=∑piXi(1-t)=(1-t)y (3)

同时风险也被减少到:

rn=-∑qiLi(1-t)=(1-t)r (4)

既然风险和收益按比例减少,风险-收益机会线上的P点就会按比例(1-t)向原点移动至Q点。新的机会线因而是OQ。

对投资者来说,预算线似乎还没有变化。他可能仍然处于A点,使其在相同的风险得到相同的收益。

但是,A点现在所反映的资产组合是不同的,因为现在的资产组合OA/OQ主要是由风险资产构成的。换言之,A点与税前机会线上的A点相对应,投资者被诱使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承担风险已经增加了,尽管投资者可能还没有察觉到。其原因是:由于允许损失冲减利润,政府现在承担了一部分风险。政府的预期税收收入将是ynyg,它的风险将是rnrg。通过对等地分担利得和损失,政府既分享了这种资产组合的利得,又分担了它的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实际上成了投资者的隐匿合伙者(silent partner)(Stiglitz,1969,p.263-283)。

2.2 非充分损失冲销制度下的公司税效应

假定税制只允许不充分的损失冲销。

图1也描述了零损失冲销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税收将产生全部的税收正收益而不影响负收益。

P点因此向左水平移动至P′点,新的机会线是OP′。OP′上的B点与OP上的A点代表同样的资产组合。

根据投资者无差异曲线的形状,他的新效用最大化点C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B点,取决于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相对大小。如果承担风险具有正的需求收入弹性,那么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两者都会减少承担风险的数量。显然,在此情况下,对风险的影响关键取决于是否允许充分损失冲销,因为在充分损失冲销下,承担风险增加,但在零损失冲销下,承担风险减少。在部分损失冲销下,机会线将位于OP与OP之间的某一位置。显然,给予的损失冲销越多,承担风险越有可能增加。

2.3 无风险资产有正收益情况下的公司税效应

本模型的另一个扩展是允许无风险资产有正的收益,如图2所示。

现在,既对风险资产征税,又对无风险资产征税。在按比率P′P″/O′P″给予充分损失冲销的征税制度下,机会曲线将从OP移动到O′P″。

现在,对投资者存在着两个相反的潜在影响。

同以前相比,对风险资产征税实质上对增加持有风险资产份额提供了刺激。然而,现在,对无风险资产征税减少了资产组合的收益而没有改变风险。如果承担风险具有正的收入需求弹性,这种收入效应可能会减少风险资产的持有,其总结果事先是不可预测的。

O′P″上的B点比OP上的A点表明的持有风险资产的份额可能大,也可能小。风险的收入需求弹性越小,承担风险越有可能增加。

图2 对所有资产收益都征税情况下的税收影响

2.4 多种资产组合情况下的公司税效应

如果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是由很多独立的资产而不是正好由两种资产组成的,同样得不到明确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机会曲线不一定再是一条直线,相反,很可能像图3中OP那样的形状。当从O点移动至P点时,按照资产组合多样化原则(principle of portfolio diversification),开始时,收益的增加要比风险的增加快得多(Markowitz,1959)。随着持有风险资产的数量越来越多,风险增加加快。允许充分损失冲销的征税引起OP上的每一点按比例(1-t)向原点移动。税后的机会曲线是OP′。投资者将使其资产组合处于诸如B点,它与OP上的C点相对应。尽管可能有人假定C点比A点代表资产组合风险更大,但实际并不一定如此。

图3 投资者的资产是由多种独立的资产组成情况下的税收影响

3.资本利得税对承担风险的影响

最后,利用上述选择模型,考察其他税收类型对承担风险的影响。图4说明了两资产模型中的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对资产价值征收资本利得税。政府征收这种税收后,将会等量地向左水平移动机会曲线,而不管收益率是多少。预算线从OP平行移动至O′P′。因此,它产生了一种净收入效应。

如果承担风险具有一个正的收入弹性,那么,它在征收资本利得税后将下降。第二,对资本利得征税时提供优惠待遇。

在假定风险资产的大部分收益是以资本利得形式存在的情况下,资本所得税的这种措施,可能会把预算线从OP移动至O″P″。对资本利得的优惠待遇产生了一种有利于风险资产的替代效应,因为O″P″线没有OP线那么陡直。

图4 资本利得税的影响

直观地看,在上述分析中,资本利得税减少承担风险的这种观点似乎没有得到理论上的支持。

但是,这里的分析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假定资产组合的总规模是固定的。然而,如果资本利得税影响所获得的收益,则它将极大地影响着资产组合的规模(Ahsan,1976,p.337-352)。此外,这里也忽略了累进税的影响。

应当很清楚,如果边际税率是累进的,损失冲销将是不充分的,因而抑制承担风险的意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得税(公司税)具有增加承担风险的效应,其关键机制是允许充分损失冲销。

因此,各国(地区)在鼓励个人和公司投资于风险资产时,普遍采用了这一措施,但损失冲销的程度不一。第一,有些国家(地区)采用退回冲销方式,即投资者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前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已纳的所得税。尽管这一措施一般都有一定的抵补期限,但对风险投资的鼓励程度仍然较大,因为政府要退回一部分已入库的税款,风险承担方式较为直接。第二,有些国家(地区)采用结转冲销方式,即投资者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其实质是政府用以后年度的税收承担投资者的部分亏损。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这一方法。同前一方式相比,这一方式对风险投资的鼓励程度要小些。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冲销现在的损失,投资者要损失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用将来的利润扣减现在的损失,扣减损失的资金价值小于实际损失的价值(詹姆斯和诺布斯,1988,第72页)。

第三,有些国家(地区)则采用前后共同冲销方式,即投资者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前和以后几年的利润来抵补亏损。这种方式是把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目的是加快投资者亏损的冲销。一般而言,冲抵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例如,美国的税法曾规定,前后可以抵冲的年限为前3年后7年(郭庆旺,1990,第20页)。

4.进一步的问题

4.1 征税的财富效应

在分析税收与承担风险的关系时,一般都假定安全收益率是不征税的。倘若它被课税,那么对这种收益课税就会存在着收入效应。

这种收入效应的符号既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取决于冒险对财富的反应。如果承担风险的偏好随着财富而增加,那么税收的收入效应就会降低对风险的需求。

4.2 累进税率结构

倘若税率结构是累进的,那么,对成功投资的收益课征的税收将超过对损失的补贴,这将不利于承担风险。为了削弱累进税率结构的这种影响,税法应当允许纳税人通过所得结转,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其税基。这实际上使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平均消化风险,使这种税更具有比例税的特征。

4.3 部分损失冲销

大多数国家的税制都不允许充分损失冲销,这或因为在没有足够的其他所得来抵消损失时对损失课税得不到抵免,或因为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计利息,或因为在公司倒闭的情况下向以后年度结转的税收损失价值就没有了。

在损失冲销不是全部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风险就只是它所占的收益的那部分,而投资者所承担的损失的比例会更高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性行为会受到抑制,但从理论上讲,这种效应是不明确的,就如同存在着冲突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样。

税制中限制损失冲销是有道理的。

例如,在实现所得税制下,纳税人可以控制所得的实现,有许多风险性项目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只实现损失来避税。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税收政策必须摆平损失冲销条款滥用的限制与以抑制冒险为代价的限制损失冲销的成本。

4.4 收入风险与资本风险

在讨论现实税制中的损失冲销程度时应该区分两类风险,即收入风险和资本风险(Bulow and Summers,1984,p.20-39)。收入风险指的是未来净收益的不确定性,一般被看作是由企业产品的未来价格不确定性或可变生产要素的未来成本不确定性引起的。

资本风险是指未来资本品价值的不确定性,或由物质折旧率的不确定性或由资本的未来重置成本的不确定性引起。从经验分析来看,这两类风险在大多数国家都很明显,但在税法中的待遇通常是不对称的。

特别是现行税制对资本风险的损失处理不适当。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按资产的原始成本扣除折旧,但折旧的真实成本是投资的现值而非原始价值。

如果重置成本不确定,那么基于资产原始成本的资本成本扣除就不能考虑资本品价格变动时资本价值的变动。

也就是说,由于折旧扣除是预先固定的,所以政府就没有分担资本风险。因此,尽管政府获取了一部分收益,却没有分担私人部门的资本风险,因此也就惩罚了有资本风险项目的投资。为了分担资本风险,折旧必须按事后概念基于重置成本折旧。

实践问题是确定在二级市场中交易不活跃资产的重置价值。一种方法就是除事前折旧以外,还允许扣除资本风险的风险酬金。也就是说,为了使公司税对资本风险保持中性,允许的折旧扣除应该等于重置成本折旧的特定等价物。不过,如何计算风险酬金也是不确定的。

4.5 私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当可再生的风险在充分损失冲销的情况下被课税时,投资者可以得到不征税情况下的任何风险与收益的组合。因此,虽然由于征税总体承担风险(或社会承担风险)将增加,但私人承担风险即投资者税后实际承担的风险没有改变。

由于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总体纳税人承担的风险增加;也就是说,经济中的所有纳税人现在为了维持税收收入,因其他交易课税的不确定,或者因公共支出水平的不确定性而承担了一种新的风险。

政府承担的风险份额取决于私人市场如何有效地分担风险。

对于广泛地存在于经济中的风险来说,政府不可能明显地改善风险分担状况。如果风险分担市场是不完善的,或者由很难分散风险的小企业承担风险,政府可以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风险分担机会。

如果保险市场是不完全的,那么,承担一定风险的税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市场拾遗补缺,在总体纳税人间分散风险。

5.结语

获利是对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因而对经济活动的收益征税实质上是额外对承担风险的收益征税。

长期以来,人们就已对资本所得课税会导致风险承担降低表现出极大关注,其原因在于人们认为企业家是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核心,而企业家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如果不鼓励企业家从事新的风险投资,那么增长率就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文讨论了税收政策变动对储蓄在风险资产间配置的影响。首先,如果税制在分享投资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充分地分担了其风险,那么对风险资产的收益课税实际上就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特别是税法中的充分损失冲销条款将会增加风险承担。

其次,在部分损失冲销的情况下,税收是否会降低风险承担,取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相对强度。当投资损失没有得到补贴,或损失不能完全按不变的现值向后结转时,损失冲销在税制中受到限制。

再次,企业会面临两类风险,即收入:收入风险和资本风险。即使对收入风险允许充分损失冲销,现行税制也很少会让政府完全分担资本风险。

最后,当风险收益被课税时,政府也在分担风险,税收收入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就需要区分私人风险与社会风险。。【参考文献】:

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影响(Effects of Tax on Private Investment)

Ahsan, S. M., 1976, Taxation in a Two-Period Tem-poral Model of Consumption and Portfolio Alloca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5.

Boadway, R. W., 1979, Public Sector Economics, Massachusetts: Winthrop Publishers,Inc. .

Domar, E. D. and A. Musgrave, 1944, Proportional Income Taxation and Risk-Taking,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58.

Markowitz, H. M., 1959, Portfolio Selection, John Wiley and Sons.

Mossin, J., 1968, Taxation and Risk-Taking: An Expected Utility Approach,Economica 35.

Sandmo, A., 1977, Portfolio Theory, Asset Demand, and Taxation: Comparative Statics with Many Asset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44.

Stiglitz,J.E.,1969,The Effect of Income Wealth,and Capital Gains Taxation on Risk Tak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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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S.和C.诺布斯,1988,《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版。

郭庆旺,1990,《税收支出简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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