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72页(401字)

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俄战争后日本根据《朴茨茅斯和约》,从沙俄手中夺取了中国东三省南部地区的特权。为迫使清政府承认,于1905年12月22日由日本外务相小村寿太郎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在北京签订此约。有正约三款、附约十二款。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承认《朴茨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的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2)允许日本在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瑗珲(今爱辉)、满州里等地开埠通商;(3)允许日本直接经营安奉(从安东至奉天即沈阳)铁路;(4)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从此,日本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中国东北地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