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7页(943字)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本届常委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

(六)处理常委会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省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八)受常委会委托,解释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解释;

(九)研究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方式;

(十)讨论、决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印发主任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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