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61页(493字)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六条 任免案一般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后的议案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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