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22页(783字)

第二十条 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由代表选举单位或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每次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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