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595页(7193字)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规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如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海关代征等征收税款。而查账征收是其中最基本的方式,即:对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计算盈亏,可由纳税人根据账簿记载和自行计算结果,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征税,待税务机关派员查账后,再根据检查结果,多退少补的一种征税方式。

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减免税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二)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三)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四)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五)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四、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所称之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五、几种情况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但对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下期应纳税额,即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

六、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调整

(一)关联企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二)所得额调整的一般方法。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所得额调整的具体方法:

1.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七、税收保全措施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入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称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关于税款的抵缴:税务机关可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后取得的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对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缴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1.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

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时,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

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四)关于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计算。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以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折算方法按前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多交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六)税款的补交和追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15日。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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