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委会的职能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9页(553字)

根据《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奥委会的职能包括:

(1)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2)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3)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他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4)协助其他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5)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6)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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