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的结算方式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36页(1223字)

在国家外汇支出中,贸易进口用汇占主要部分。过去国家为了有效地运用外汇资金,依据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对外贸系统每个进口单位下达一定的进口额度,由当地银行按进口单位分别设立开证额度帐和用汇额度帐。当进口单位申请开证时,首先核销开证额度,结汇时再核销用汇额度,进口代收或汇款项下需用的外汇,也要按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或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非外贸系统单位申请的自备外汇进口或以其它经国家批准的外汇办理进口时,一般须凭已核准的进口许可证,经管汇部门核准办理。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取消了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实行售汇制。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对外支付用汇,可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3)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内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进口开证时需根据不同对象收取全额或部分外汇押金。进口单位预交的押金通过“保证金”科目核算。办理进口开证是银行主动委托业务,应根据总行下达使用国外代理行的有关指标、指示,正确选择使用国外代理行。银行要把住外汇支付的关口,监督合理使用外汇,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于引进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资。同时,通过银行对进口业务的核算,可以督促进口单位履行条款按期付汇,以维护国家和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

进口业务的结算方式同出口业务一样也划分为:现汇结算和记帐结算两类。目前现汇结算项下的进口业务一般仍然沿用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款三种结算方式,其中以信用证方式为主。信用证项下进口须体现凭单付款原则,但因交单和付款的时间有所不同,又具体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即远期结合信用证。目前我国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是即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有以下四种支付方式:(1)单到国内审单付款;(2)国外审单主动借记我帐;(3)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银行索汇;(4)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帐户行索汇。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国家进口物资的安全和外汇资金的合理运用关系极大。但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都要考虑各自的利益,不可能片面满足一方的要求,究竟采用哪种支付方式比较合适,须由贸易双方根据具体要求议定。

现汇进口付汇所使用的货币,如果属于银行无牌价或虽有牌价但在付汇地不是通行的外币,必须委托联行或代理行在国外市场套购后付给出口商,银行对进口单位的结算,一概按借记我帐的货币办理,并从国外付汇日起向进口单位算收外汇垫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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