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产权与销售不动产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47页(1586字)

政策指南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其中子公司A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集团公司决定,将其A公司撤销,A公司的全部资产由集团公司的另一子公司B出资1261.9万元购买,然后再偿还A公司债务。

A公司增值税税率1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33%,A公司其他项目数据为假设。

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A公司应纳税额(不考虑印花税)计算如下:

1.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960+60)×5%

=51(万元)

2.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免予征收增值税。

3.销售存货应纳增值税=81.9÷(1+17%)×17%

=11.9(万元)

4.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11.9)×(7%+3%)

=6.29(万元)

5.清算所得=资产变现额-(负债+净资产)

=[960+60+160+81.9÷(1+17%)-51-6.29]-[1205+(-5)]

=-7.2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综上,应纳税额=51+11.9+6.29

=69.19(万元)

问,该集团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税收支出?

节税分析

从上面的政策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由B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对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上述税款无需缴纳。

节税结果

如果B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对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属于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这样共计可以节税69.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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