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12页(2546字)
政策指南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基本案情
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
该公司可以采用两种进口方式:如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价格)为1000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为17000万元;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可收取加工费6500万元。
节税分析
方案一: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效益计算如下:
(1)销售收入:17000万元
(2)成本:15280万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为:
17000×(17%-13%)-10000×(17%-13%)=280(万元)
(3)应纳增值税=-免、抵税额
=-[(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
=-(7000×13%-150)
=-760(万元)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
=-76(万元)
(5)利润=(1)-(2)-(4)
=1796(万元)
方案二: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
来料加工效益计算:
(1)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万元
(2)销售成本:5170万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为:
1000×17%=170(万元)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万元)
(4)利润=(1)-(2)-(3)
=1330(万元)
节税结果
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为1796万元,大于“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1330万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万元大于来料加工利润1330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特别提示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最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