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领海捕鱼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7页(342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第5.2.01条规定,在马达加斯加领海以内,捕鱼权保留给马达加斯加渔船和在互利条件下的非洲共同体其他国家的渔船。在海湾、港湾和锚地,由海洋管理部门的决定确定领海宽度的起算基线。第5.2.02条规定,以上规定不影响给予航行或抛锚的外国渔船在马达加斯加领海保留渔区内自由通行的权利。海洋行政部门将做出决定,确定渔船在此种情况下必须遵守的专门的治安条例。第7.7.07条规定,在第5.2.01条所指领海保留渔区内捕鱼时被逮捕的外国渔船船长和所有船员,处25万-250万法郎的罚金和10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仅处罚一项。两年内重犯者,由法院宣布强制没收渔船、渔具和渔产品,价款充作第7.2.04条所指专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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