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15页(2707字)
基本案情
某电子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2004年美国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电子有限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电子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电子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电子有限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则:
进项税额=80×17%
=13.6(万元)
销项税额=100×17%
=17(万元)
应纳增值税=17-13.6
=3.4(万元)
该电子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则:
当月进项税额=100×17%
=17(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110×17%
=18.7(万元)
应纳增值税=18.7-17
=1.7(万元)
利润=110-100
=10(万元)
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节税分析
方案一:改变该电子有限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该电子有限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电子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度由A电子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该电子有限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电子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该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A电子厂用80万元购料加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电子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该电子有限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28.7×5%)的营业税,利润为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电子有限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
方案二:变该电子有限公司为A电子厂的供货商,由该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电子厂,再由A电子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该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某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A电子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B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
方案三:该电子有限公司以A电子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电子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该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节税结果
方案一,A电子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方案二,A电子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该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方案三,该公司增值税税负为0,利润变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