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7页(492字)

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①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②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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