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7页(405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中负责审理向其上诉的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除设立终审法院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所以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相当于香港原来最高法院的上诉庭。上诉庭审理原高等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同时还对其他等级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上诉人如不服上诉庭的判决,可再向伦敦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成立,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上诉案件将不是向伦敦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提出,也不是向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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