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化立法的沿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95页(1229字)

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标准化工作。

解放初期,国家各经济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了一批部门规章,对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1961年4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起草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布试行。经过一年多试行,取得较好效果后,于1962年11月10日正式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标准化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说明:“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并规定:“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内容,把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贯彻执行更好地结合了起来。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由国家标准局发布实施,这是国务院颁发的指导全国标准化工作的又一行政法规。

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标准化法》,共5章26条,进一步确立了标准化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标准化工作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我国的标准体制和制定标准的原则,明确了执行标准的职责,以及违反标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标准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以第53号令发布了《实施条例》,共6章44条,对《标准化法》确定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又以第83号令发布了《认证条例》,共6章28条,从认证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检验机构、检查人员等方面对《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在《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性文件。所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为标准化工作逐步走向法制轨道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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