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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机关及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69页(918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土地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进行土地调查,既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利,也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义务。

进行土地调查须拟订土地调查计划。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出示或提供土地调查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土地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作好调查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写调查任务书,组织调查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和试点,以及资料和物资方面的准备。在调查过程中,为保证调查质量,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其内容包括:①调查人员完成某项调查工作后,应在调查成果上签名,由调查组负责人审查,审查合格才算完成任务;②调查组的成果应由全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合格后,由负责人在成果上签名,交上级检查验收。③整个调查工作完成后,须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检查验收的标准与步骤是:①检查验收须以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为准。凡按规程进行调查,作业项目达到规定精度要求的即为合格。②县(市)调查专业队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调查成果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县(市)提交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者发给合格证。③县(市)调查专业队应积极配合省级验收部门的工作,提供工作条件。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省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级检查验收部门应填写验收报告,写出鉴定。对调查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的县,省级验收部门应在阐明成果存在问题后,提出需要补充、部分返工或全部返工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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