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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使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25页(1284字)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因此,在我国,个人也可以成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者。

个人作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者的情况有二种:

1.城镇居民个人土地使用权

城镇居民个人使用的土地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城镇居民建住宅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要建房的城镇居民,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划拨土地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建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统一安排。经过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应按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国有土地,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已被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界线和改变土地用途。另外,城镇居民对所占用的国有土地还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税、土地使用费。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实行严格控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其用地面积和总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乱占土地,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农村居民个人土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个人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村居民向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下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荒地、荒山等土地,以及农村居民长期占有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居民,负有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和经营管理土地的义务。这主要是要求承包户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必须按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许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烧制砖瓦等搞非农业建设,更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非法转让等搞非生产经营。但必须看到,由于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出现了一种新的态势,不少农民已转到农业以外的经济部门活动,而另一部分农民则因生产力的提高需要耕种较多的土地。经济往前发展了,农民有了新的要求,就是允许土地转包或转让,国家正是根据这种新的情况,在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相互转让,以适应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个别农村专业户承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使用的,如从事出口创汇的手工艺、手工业生产等,可以经批准、按承包合同办理承包使用手续。

农村居民建房土地,要按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办理占有使用手续;自留山、自留地的占有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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