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69页(1189字)
从土地的用途来说,农田不是唯一的用途,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它也不是经济效益最高的用途,将农田征转为非农业用地,例如建造工厂、商店、旅店、饭店等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乡(镇)村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创立公用事业、建设公用设施和农民住宅都会占用一定的农业用地,采取绝对禁止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对策是不现实的。只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建设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又不能乱占滥用农业用地,尤其要防止对耕地资源的浪费。因而,我们必须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实行严格的控制。
1982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有关控制各项建设占有农业用地的专门条例,因《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而废止。《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就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国家建设用地”一章对征用土地、划拨土地的原则、审批程序、批准权限、安置补偿办法以及其它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一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审批权限及有关补偿办法、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问题、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土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节约和切实保护耕地,防止对耕地资源造成浪费和滥用。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下款对建设用地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三十七条对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也就是乡(镇)村建设没有规划的或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占用土地。为了切实保护耕地,防止对耕地造成浪费和滥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此外,第四十二条还对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定实行控制指标。所谓控制指标,是指以各类不同的建筑用地为定额作基础,参照当地人口负载情况计算出来的每年可以提供的耕地面积,被控制在符合国家管理限额要求内的数值指标。对建设占用耕地实行控制指标,实质上是对占有耕地采取的一种控制措施。由此可见,它们都贯彻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