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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治水土流失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71页(919字)

我国十分重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有1957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62年4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报告》;1962年6月19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1964年3月,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曾发布《关于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养护办法(草案)》;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在《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基础上正在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目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是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例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加以修改后于1982年6月30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2.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及任务

设立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主管单位是水利电力部。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进行水土保持勘查,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质。

3.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措施

4.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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