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土地管理法手册

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11页(2925字)

我们除了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并且在法律上明确它的职权,这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两个基本条件。列宁特别重视建立执行法律的机构,他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如果没有一定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的土地立法和政策,土地立法也就等于是纸上谈兵,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建立一套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工作体系,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土地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明确其权限和职责,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这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和土地管理的特点,参照国外土地管理体制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管理体制。

因此,1986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该《通知》就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并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通知》同时指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同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将其它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机构一律撤销,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国务院,专门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作为土地管理和监督、执行土地管理法的部门。由此可见,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向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新阶段。

建立和健全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如何才能体现统一管理的原则呢?关键要做到以下三点:①统一管理;②强化管理;③综合管理。以适应执行和贯彻《土地管理法》的需要。

所谓统一,一是要求把目前各部门分设的土地管理机构统一起来,二是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而且所管理的土地,必须是全部土地。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不论是土地征用,还是土地划拨,都应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

所谓强化,就是土地管理机构要有一定的规格、编制要有一定的数量,干部要有一定的质量,管理要有一定的手段,即有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

所谓综合,就是指管理手段要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综合性管理措施。运用行政方面的措施和手段,要求建立强有力的土地综合管理机构,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把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对土地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土地征用和划拨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运用经济手段,要求发挥经济鼓励和经济抑制作用,鼓励开发国有荒地、荒山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对土地利用实行收费和收税制度,抑制建设占用农业用地,运用其它经济措施防止对土地造成荒废和浪费。运用法律手段,主要是要求将行政管理措施和经济管理措施上升为土地法律规范,使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成为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行为准则。同时,规定违反土地法所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和强制措施。从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人们遵守被土地法规所确认的各种土地管理条例(包括行政和经济技术措施),使土地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

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原则主要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中央必须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这里的“主管”意味着国务院有关部委,要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配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但全国土地利用的规划、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等应由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服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领导和部署,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这里所说的“主管”也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角度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工作,所有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都必须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也要服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搞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正如《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机构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是中央对全国各地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不作一刀切和尊重地方政府自主权的做法,但并不意味着地方土地管理可以实行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机构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形式,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的机构,其职责范围没有任何不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不论其管理形式如何,它们都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唯一职能机构,负责主管本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3)关于乡镇一级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一级的土地管理工作要在所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对此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决和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指出,乡镇一级,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二者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它们统一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上。因为,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主要应由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来进行。乡土地管理员由县人民政府委派,一是乡土地管理员要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在业务上受县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二是乡土地管理员独立行使依法管理土地的职权,不受干扰和侵犯;三是乡土地管理员同时要受乡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些正体现了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土地实行全面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管理,从而,保证了《土地管理法》的全面贯彻和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