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4页(1028字)
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活动。这种出让方式适用于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等盈利率高的行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程序:
(1)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告可利用新闻宣传媒介,以政府的名义发布。公告的发布距公开拍卖一般不少于60天,邀请外商参加竞投的,一般不少于90天。公告内容包括: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公开拍卖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所需证件,参加竞投的对象及领取有关文件资料的方法等有关事项。
(2)有意参加竞投者应按拍卖公告的报名时间、地点,持所需证件前往报名,领取有关文件资料和应价手牌,并缴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证件一般包括:①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证明书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③港、澳、台同胞及国外竞投者应提供侨联、台联、我国驻外的办事机构或其他有效机关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3)拍卖。政府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组织如下拍卖活动。①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情况,宣布拍卖有关注意事项;②以人民币为单位公布底价和每次叫价差额,并依次开始叫价。主持人根据竞投者应价情况,有权对每一次叫价数额进行调整;③竞投者采用举牌方式应价,举牌应高出头部,竞投者可以口头跳报应价;④经过角逐,最后举牌者,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仍无别人举牌时,主持人一锤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成功,即价高者得。
(4)签订合同。价高得者即受让人在拍卖结束后,即时与主办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当即交付履约定金。公证机关当场进行公证,宣读证词,公证机关盖章、公证人员签字。
(5)领取土地使用证。受让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