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7页(589字)

我国宪法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尊重老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为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人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不得遗弃、虐待老人;退休老人有权领取养老金和退休金;老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等。我国1982年《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对妇女的权益设专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别关怀。后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妇女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充分的、具体的规定。青少年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重视。我国1982年《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我国宪法,其他法律对儿童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又作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