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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土地市场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3页(1007字)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土地市场已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1.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是开放土地市场的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分配和调整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单靠行政手段来分配和调节国有土地已经行不通。过去实行的无偿划拨土地的制度,将逐步为招标、投标、租赁、拍卖等经营机制所代替,即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土地余缺和调节土地供求关系。

2.存在土地市场的交易伙伴

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有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等经济形式,还有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等等。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以至在同一所有制但不同经济核算单位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商品经济关系。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处在商品经济中,不可避免地也必须按照商品经济关系来处理其各方面的关系。一个企业对自己占有的地产,不愿意也不可能无偿地给其他单位,必然要求在划出土地的同时,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实际上就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使土地市场有了交换的物质基础

国有土地实际上存在着所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支配权主要属地方政府,经营权和使用权则分属各个单位和个人。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让渡、买卖,但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租赁。而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这样土地市场就有了交换的物质基础。

4.土地的供求矛盾需要市场调节

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土地的需求,仍然受供需规律的支配。如处于繁华地段的土地,由于需求者众,数量又有限,价格很高;处于边缘区、郊区的土地,由于需求者少,其价格也就低得多,甚至相差几倍。这其中的供需规律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是开放土地市场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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