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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结构模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4页(549字)

我国土地市场的结构模式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政府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为第一层次——一级土地市场;用地单位横向转让土地使用权为第二层次——二级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结构模式示意图

一级土地市场由国家垄断,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交易关系。①国家把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收取地价;②长期出租土地使用权,逐年收取土地使用费,这种模式适用于在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③短期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使用费,适用于临时性土地。

二级土地市场是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交易关系。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①卖断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地价;②出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逐年收取租金。

土地使用权不管发生了多少次转让,只要转让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它的性质就一致,均归为土地市场的第二层次——即二级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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