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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土地市场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5页(392字)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2)土地市场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调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调节、控制,不允许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使用都是相对的和有期限的,国家有权根据需要按期或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的收益大部分应归国家所得。一级市场的地租、地价收入除了给收费单位留下少量管理费之外,应全部归国家所得,即大部分属地方财政,小部分以土地使用税的形式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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