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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80页(4779字)

台湾对土地问题十分重视,土地是一门独立学科,从土地行政、立法、管理到教学、培训、科研等自成系统。土地法规齐全配套,规定严密。主要有《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实行耕者有其田条例》、《农地改革法草案》、《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等等。现就台湾土地法规对一些土地问题的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1.关于地权的规定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等各种权利在内。土地所有权可通过五个渠道取得,即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买受取得、接受赠与、继承、法院判决)、因岸地原状恢复的取得、因岸地自然增加与接连地附合之优先取得、承垦人依规定获得之垦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有六种情况:标的物消失、无人继承的土地所有权、抛弃、没收、公用征收、逾期未申请继承登记。

(2)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权利除所有权外,尚有其他权利,如就土地而设定的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①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②永佃权,指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③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的权;④抵押权,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可以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的权;⑤典权,指支付典债,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使用和收益的权;⑥耕作权,指承垦人自垦竣之日起,无偿取得所领垦地的耕作权。

(3)地权的限制:①规定下列土地不得私有: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天然形成的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可通运的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城镇区域内水道、湖泽、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的水源地;名胜古迹;其他法律禁止私有土地。②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妨害基本国策的,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及领域边境的土地,都不得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给外国人;私有农地所有权的移转,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并不得移转为共有,但因继承而移转的,可以共有。③外国人取得地权的限制:只限于建筑用地;土地用途限于住所、商店及工厂、教堂、医院、外侨子弟学校、使领馆及公益团体的会所、坟场;土地面积及地点亦受限制。

(4)地权的调整:①私有地权面积的限制。宅地以10亩为限;农地以其纯收益足以供一家10口的生活为限;兴办事业用地视其事业规模大小定其限制。超过限额的,限令于一定期间内将额外土地分划出卖,不依规定分割出卖的,由所管县、市征收。但土地最小面积不得少于有关规定。②自耕农的扶植与创设。佃农可以请求政府代为照价收买佃耕地;佃农承买或承典耕地有优先权;私有荒地、不在地主的土地等,政府可征收之。③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的处理,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同意而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的,其人数不予计算。

2.关于地籍的规定

所谓地籍是指记载土地位置、界址、种类、面积、权利状态、及使用情形等的图册。为此而测绘的地图,称为地籍图,为此而编造的清册,称为地籍册。

(1)地籍整理:将土地的坐落、面积、形状、性质、使用状况及土地权利等,依法定程序,将其测量登记,然后绘制详细地籍图,为地籍整理。地籍整理以市、县为单位。

(2)地籍测量:①地籍测量程序分为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制图五个步骤。②实施地面测量由该管市县政府办理;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由中央地政机关统筹办理。③地籍图重测程序分重测区的划定、调查地籍及测量、造册与绘图公告、土地标示变更登记及异议处理。

(3)土地登记:①土地登记是对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②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主登记、附登记、嘱托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涂销登记九类;③登记机关为市、县地政机关;④土地登记有绝对的效力;⑤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该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土地使用的规定

(1)通则:土地使用是指施以劳力、资本而为土地的利用,为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能供使用的性质,市县地政机关应就管辖区内的土地,分别商同有关机关,编为各种使用地。凡编为某种使用的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如果上级地政机关认为有较大利益或较重要的使用时,可命令变更。市县地政机关对于管辖区内的私有空地、荒地,得划定区域,规定期限强制依法使用。

(2)土地使用规划与管制:①土地综合开发,内容包括人口分布、土地使用、运输系统、资源开发、公共设施、观光旅游;②区域计划,指基于地理、人口资源、经济活动等相互依赖及共同利益关系,而制定的区域发展计划。③都市计划,指在一定地区内有关都市生活的经济、交通、卫生、保安、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措施,作有计划的发展,并对土地使用合理的规划。它包括市(镇)计划、乡街计划、特定区计划。④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定;商业区为促进商业发展而划定;工业区为促进工业发展而划定;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不得违反其特定用途的使用。⑤公共设施保留地,在规定取得期限内,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的使用。

(3)房屋及基地租用:①房屋不足的救济,政府建筑房屋供人民永租;减免新建房屋税负;限制房屋间数;贷款与国民建住宅。②房屋租用的管理,限制租金;限制担保金;房屋收回须有合法理由;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调处争议,不服的可诉请司法机关裁决。③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于契约成立后两个月内申请该管市县地政机关为地上权登记。④出租的基地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得收回。⑤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耕地租用:①耕地地租的限制,耕地地租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37.5%;地租不得超过地价的8%。②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种子、肥料或其他生产用具供给承租人的,得依租用契约于地租外酌收报酬,但不得超过供给物价的10%。③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④承租人应按期缴付地租;承租人不能按期缴付应缴地租的全部,而以一部分支付时,出租人不得担绝收受,承租人亦不得因其收受而推定为减租的承诺。⑤灾歉时可减租及免租。⑥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租约。⑦耕地租约可续订,续订期不得少于六年。⑧承租人有耕地特别改良权,有承买承典耕地的优先权。⑨承租人虽经出租人承诺,仍不得将耕地全部或一部分转租于他人。⑩出租人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可行使相当限制的留置权。⑾出租人违反法规须受惩罚。⑿耕地租佃争议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调处,不服可上诉司法机关处理。

(5)荒地使用:①对公有荒地须制定勘测与使用计划;承垦人应是国人,自耕农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承垦人自垦竣之日起,无偿取得领垦地的耕作权,应即依法向该管市县地政机关申请为耕作权登记,但连续耕作满十年者,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②对私有荒地,限期依法强制使用;加征荒地税,逾期不使用的照价收卖;加征土地增值税;改良移转所有权的,减征土地增值税等以利督促其利用。

4.关于土地税的规定

土地税是指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切赋税。它包括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田赋等。

(1)地价与土地改良物价及土地改良物税:①规定地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价格查报确定,编造地价册及总归户册,以为人民申报地价的准则,并作各种施政的依据。②土地改良物价的估定是以重新建筑所需费用减去因期间经历所受损耗的数额而求得;土地改良物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其估定价值的1%;农作改良物、自住房屋、公有建筑物等免征税。

(2)地价税与田赋:①地价税是按每人拥有土地的地价额以一定的税率课征,地价税实行累进制;公有土地及私有公益性用地减免地价税;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的为典权人、承领土地为承领人、承垦土地为耕作权人,不在地主土地为承租人等。②田赋课税对象是农业用地,实行实物税,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的为典权人、承领的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为耕作权人等。

(3)土地增殖税:①土地增殖税是对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自然增价的部分,征收的土地税,包括移转增殖税和定期增殖税。②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所有权移转的,为绝卖人;定期征税的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的,向典权人征收。③增殖税的课税标准是以土地增殖的总数额计算,但应减去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所用的资本,及已缴纳的工程受益费与免税额。④不依限申请登记的;滞纳的;未办竣登记而出售的;违法投机垄断的;欠税的等等须受处罚。

(4)其他不动产税:①契税,凡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课征契税;买受人、典权人、受赠人、分割人、占有人、交换的承受人等为纳税义务人。②房屋税,纳税义务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典权人等;课税标准是房屋现值的一定比率。③工程受益费,课税对象是各级政府在该管区域内,建筑或改善道路、桥梁、沟渠、港口、码头、水库、堤防及其他水陆工程,应就直接受益的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征收工程费;土地所有权人、典权人、公地承领人等为纳税义务人;工程受益费的征收数额,为该项工程费用的35~80%。

5.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需要,行使其最高土地管理权,强制取得私人土地,并予以补权。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征收目标仍是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他项权利和土地改良物。

(2)土地征收补偿:①地价补偿,已依法规定地价的,其所有权未经移转者,依法定地价补偿;其所有权经过移转的,依其最后移转时的地价补偿;未经依法规定地价的,其地价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估定等等。②改良物补偿,建筑改良物的补偿费依照重建价格计算;农作物的补偿应考虑其成熟期,如其兹息成熟时间在收买后一年以内的,应按其成熟时兹息估定,如兹息成熟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依其种植费用,并参酌现值估定之;改良物因征收土地而致使迁移的,应给予相当的迁移费;其他补偿,如影响接连土地使用的损害赔偿,坟墓迁移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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