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页(1762字)
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必然要引起经济关系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其中对工会来说最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关系,通俗地讲,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所结成的关系。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新的劳资关系。
具体说来,劳动关系将发生以下主要变化:
(1)劳动关系多元化。既有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又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在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比较单纯,劳动关系中的企业利益、职工利益都囊括于国家利益之中。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由于多种所有制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存在,使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从劳动关系的类型来看,除了公有制的劳动关系外,还有非公有制的劳动关系,如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从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来看,即使是公有制企业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日益明晰,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又共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之中。在公有制企业中,国有、集体企业的企业与职工、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构成不同的劳动关系;即使是在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主体利益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一厂两制,一厂多制,股份制,国有民营,有承包租赁经营,有中外合作经营等不同经营方式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利益。
(2)劳动关系归属企业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归属国家化,表现为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上,由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劳动部门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分配给企事业单位。职工进了企业,就成了国家的人了,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全由国家包下来,工资水平也由国家统一规定,按工龄和级别领取等级工资,与工作成绩没有直接关系。企业则是服从安排,根本没有用工、解聘、调资等劳动人事权。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的用工主体是国家,劳动者和企业均按国家各种统一规定来执行,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用工等一系列自主权,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国家变成企业,劳动关系就成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既有矛盾,又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3)劳动关系形式契约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行政关系,是以行政性组织为纽带的行政性调配关系。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逐渐有了双向选择的自由,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必然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即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和企业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两类。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达成的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直接与企业行政签订。这种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在形式上则成为契约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必须按合同办事,违约的一方要负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职工可以选择企业和岗位,企业也可以选择职工。
(4)劳动关调节市场化、法律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是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归属逐步企业化,国家与职工的关系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个关系就开始转为市场调节。市场规律推动劳动力在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配置和流动,最终实现在企业内的合理组合。
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要依靠法律来维护、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各种行为。调节劳动关系的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职工的利益,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如《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都是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及其一系列子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调节劳动关系、处理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好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