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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选举方法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85页(590字)

工会的选举原则和方法主要包括: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必须由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实行差额选举。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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