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4页(33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接管辖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中国元朝时,除京畿附近地区直属于“直书省”(中央)外,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11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域单位。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其时习惯上仍称行省,简称为省。清代沿用,并分全国为18个省,后增加到22个省。新中国建立后先后建立23个省、5个自治区、3个中央直辖市(截至1990年底)。全国地方行政区,除少数省、自治区境内因设有自治州作为一级行政区因而实行四级行政管理体制外,基本上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省、县、乡)。②日本国内阁所属的部,如外交部称“外务省”,财政部称“大藏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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