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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停、并、转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如何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9页(504字)

我国劳动保险法规对迁移、停工、转让、合并企业的职工领取劳动险费用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5章规定,企业在迁移、停工、转让、合并时的劳动保险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迁移至其他地区,其不能随企业迁移的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继续予以治疗,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汇发医药费及医疗期间工资。

(2)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歇业时,其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在歇业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处理之。

(3)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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