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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7页(547字)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在领取劳动保险待遇时据以计算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2)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3)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4)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现在已起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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