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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异退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89页(862字)

为国家做出优异贡献的职工退休后依法享有的高于一般退休干部和工人的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和工人,省、市、自治区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有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标准的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下述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异退休待遇:

(1)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但获得朝鲜勋章者例外。

(2)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但获得勋章和立功的人员除外。

(3)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65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但是,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现在此项待留正面临较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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