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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统筹是什么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4页(568字)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指由社会专门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是由企业统一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全国总工会统一调剂使用,这一有效的办法至1969年被取销,改为由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实报实销,致使老企业退休费负担过重,甚至影响退休职工生活和在职职工利益。1984年开始在江苏泰州市、广东东莞市、江门市和辽宁省黑山市试点,以后逐步拓展,至1994年全国参加退休统筹的职工除交通等6个行业外,共7941万人,各类离退休人员1851万人;全国国有企业全部实行了市县级社会统筹。全国近两千多个市县的城镇集体企业纳入统筹范围。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江西等13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

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深入进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两者在使用方式上基本是一致的,都属于部分积累式,统筹项目逐步统一,基金都采取“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包括的统筹项目不一,统筹的计算基数也不一致,个人不一定缴费,在统筹范围、享受条件和支付办法上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上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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